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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洁与黄涛、郭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洁,黄涛,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郑洁,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黄涛,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辉。被执行人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涛。被执行人郭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依据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受理郑洁申请执行黄涛、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029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其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宜处置其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0202960元。被执行人黄涛、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辉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洁30202960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