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芳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精致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精致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陈芳。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精致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经营者杨永昌。委托代理人封国夫,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精致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