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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如真与王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真,王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黄如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浩,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巩学武,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真诉被告王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如真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