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如真与王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真,王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黄如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浩,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巩学武,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真诉被告王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如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如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如真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