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煦与李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煦,李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杨煦。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军。委托代理人:姜涛,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煦与被告李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