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5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伟标与陈建福、陈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标,陈建福,陈亚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68号原告陈伟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建福,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亚远,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标与被告陈建福、陈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伟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建福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伟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