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熊彬申请执行魏进兵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彬,魏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15-2号申请执行人熊彬。被执行人魏进兵。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新津执字第6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进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魏进兵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进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沙声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思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