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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金旭东与王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旭东,王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金旭东,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双辽市财政局职工,住双辽市。被告王洪权,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旭东诉被告王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洪亮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旭东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