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晗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