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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郑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晗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