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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十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曹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农民。被告吴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