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谢桂兰与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谢桂兰。被告杨雪梅。原告谢桂兰诉被告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桂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卢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