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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邯生与张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英,张邯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英,邯郸市棉二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邯生,邯郸市车务段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英与被上诉人张邯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张桂英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洪文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