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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大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76号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李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大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大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