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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葛晓冬与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冬,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131号原告葛晓冬。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高邮市奥林村外环路东纬15路北交通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万荣,该大队大队长。原告葛晓冬诉被告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晓冬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晓冬负担。审 判 长 姜 俊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人民陪审员 阚月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振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