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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88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地下二层B2-09,地下一层B1-53号,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