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执异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畅与张华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38号案外人刘畅,男,汉族,27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御锦花园*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412801198807040850.委托代理人余红亚,女,汉族,59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御锦花园*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412829195602150063.申请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郭老庄***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万家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696号2号楼3号。本院在执行张华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畅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畅称:其于2013年8月9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刘畅购买的御锦花园2号楼1单元206号住房一套,总房款438248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其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并交付维修基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执行。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9日,刘畅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刘畅购买的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2号楼1单元206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51.12平方米,单价2900元/平方米,总房款金额为人民币438248元。合同签订当日,刘畅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438248元,并于2013年8月31日缴纳有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10月16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查封,2013年8月13日刘畅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后又缴纳了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刘畅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利,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2号楼1单元206号住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许璘琳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长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