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48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李甲。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之前双方没有单独相处,以父母为命于200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6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另外,被告经常发脾气,不干活长时间睡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是不多,但婚后双方一起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一直较好,被告不存在经常发脾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6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初夫妻关系较好,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婚姻基础和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