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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