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