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一军与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军,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4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军。被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骆冬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军和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裁决书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25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