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海伟,山东兴广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光,张喜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王金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67号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珊珊,总经理。被告: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伟。被告:李海伟,男,汉族。被告:山东兴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光。被告:李振光,男,汉族。被告:张喜俊,男,汉族。被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鉴。被告:王金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海伟、山东兴广集团有限公司、李振光、张喜俊、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王金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12元,减半收取133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