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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阮小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540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夏银,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经营场所: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阮小刚,男,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阮小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阮小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阮小刚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阮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为371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银鹏汽车修理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