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非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崔新义、郑松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崔新义,郑松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非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谢明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新义。被执行人郑松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行审字第27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崔新义、郑松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之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新义、郑松汝在银行无存款,在本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52752元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非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连新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