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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彭首华与李林、李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首华,李林,李俊,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吉林市李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李氏婚纱摄影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152-1号原告彭首华。被告李林,(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李俊。被告王琳瑶。被告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市中区文化西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李婕,经理。被告吉林市李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路1025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被告杭州萧山李氏婚纱摄影店,住所地萧山区市心北路1140号。法定代表人王琳瑶,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295号原告彭首华与被告李林、李俊、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吉林市李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李氏婚纱摄影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李林、李俊、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吉林市李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李氏婚纱摄影店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或冻结被告李林、李俊、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吉林市李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李氏婚纱摄影店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续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