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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冬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杜桥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古历1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现年5岁。原、被告认识后不久共同生活,原告怀孕后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根本不尊重原告。而被告父母不但不劝架,甚至还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被告及婆婆殴打原告,致使原告眼眶乌青,原告回娘家,在娘家十个月后为了儿子原告回家。但好景不长,被告仍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古历10月份,被告父母及兄弟当天打了原告两次,原告不堪忍受被被告殴打,只得回娘家居住,双方至今已分居七个多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被告黄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部分并不属实,我没有经常打她,只是偶尔玩会电脑,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安回执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及婚生儿子的出生时间。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属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杜桥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经过互相了解,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虽偶有争吵的现象,但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积极沟通,相互尊重,共同持家,为家庭完整着想,双方有和好可能。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