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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美云与张晓丽、罗永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309号原告张美云,女。被告张晓丽,女。被告罗永世,男,系张晓丽丈夫。原告张美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晓丽在××的××金××元(身份证号:××;职工账号:××)予以冻结。原告张美云提供担保人刘光远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张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晓丽在xx的xx金xx元(身份证号:xx;职工账号: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刘光远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