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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有明与石鹤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明,石鹤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杨有明。委托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鹤均。委托代理人陈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丽,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明诉被告石鹤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