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永英与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英,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蒋永英。委托代理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湘春,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方向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英诉被告淄博市博山科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蒋永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玉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