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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洪彦与被告王志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彦,王志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70号原告:赵洪彦,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王志威,男,汉族。原告赵洪彦与被告王志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赵洪彦送达了开庭传票,届时原告未案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洪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00元。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