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张某。被告位某。原告张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少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