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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良正与王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良正,王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袁良正与王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袁良正,浙江省天台县人。被告王双平,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正与被告王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良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良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良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袁良正承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