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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合莲与胡敬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莲,胡敬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33号原告王合莲,女,1961年3月2日出生。被告胡敬伦,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莲与被告胡敬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胡敬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