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合莲与胡敬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莲,胡敬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33号原告王合莲,女,1961年3月2日出生。被告胡敬伦,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合莲与被告胡敬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胡敬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