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春芳与新疆天溢源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芳,新疆天溢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郭春芳,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天溢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泉街218号。法定代表人:孙凯,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春芳诉被告新疆天溢源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28504.87),减半收取37.5元,退还原告28467.37元。审 判 员 :陈玉星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人民陪审员 :杜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富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