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昌毅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昌毅。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昌毅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泽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昌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汪昌毅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长安路277号“欢乐超市”内,趁失主尹某某选购物品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1部金色“苹果”牌iphone5S(16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503元。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汪昌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昌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昌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昌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失主尹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证人张某某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汪昌毅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汪昌毅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昌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汪昌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昌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昌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昌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责令被告人汪昌毅退赔违法所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董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