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1与李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李某某1,男,汉族,应县南泉乡西窑村人。被告李某某2,女,汉族,应县南泉乡西窑村人。原告李某某1诉被告李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1、被告李某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阴历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2013年5月9日补办结婚证。2014年农历2月初二,双方生育一子李某某3。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6月初打架,被告被其母叫走,至今没有下落。原告现在既要照顾孩子,又要寻找被告,且被告家人又不能理解,期间的苦处无言能表,被告不思情分,又不管孩子,可见其决心已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同居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大包干100000元,楼房(位于巴黎大街4号楼6单元501室)一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破裂。我没要过100000元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怀仁县新家园陆庄村张某某、王某某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3月12日典礼同居生活,2013年5月9日补办结婚证,2014年2月初二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3,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称:同居时被告索要大包干100000元,买戒指钱5000元。被告称:100000元彩礼钱没有,戒指1700元买的。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原告提供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证人证明,她们介绍说合时大包干人民币100000元,订婚戒指5000元,但交钱时未经二媒人过手。另查明:位于巴黎大街4号楼6单元501室楼房一套原告婚前所有。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2015年6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证人证言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院综合考虑,孩子李某某3应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并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对于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要的彩礼,虽未经介绍人见证,但按当地风俗习惯,应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事实存在,应酌情返还。其中,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戒指应认定为赠与,被告不再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2离婚。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三、婚生子李某某3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30600元,子女十八周岁成人后随父随母自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万珍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