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中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雷勇与王建军、敖秋华、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勇,王建军,敖秋华,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雷勇,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敖秋华,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办公楼21H。法定代表人丁伟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勇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敖秋华、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雷勇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张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实际情况,本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八)项、第五条之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佐兵审判员  王大庆审判员  覃玉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