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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临朐县金鸿建材经销处与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金鸿建材经销处,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王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975-2号原告:临朐县金鸿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尹文燕,女,汉族,住临朐县东城街道钢材市场。被告: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新,经理。被告:陈永亮。被告:王国涛。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王国涛银行存款57万元;二、如被告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王国涛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