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临朐县金鸿建材经销处与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金鸿建材经销处,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王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975-2号原告:临朐县金鸿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尹文燕,女,汉族,住临朐县东城街道钢材市场。被告: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新,经理。被告:陈永亮。被告:王国涛。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王国涛银行存款57万元;二、如被告临朐县元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陈永亮、王国涛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