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汤弋辉、汤华、陈春年与刘勤勤侵权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弋辉,汤华,陈春年,刘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88-3号申请执行人汤弋辉,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汤华,女,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陈春年,女,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勤勤,女,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勤勤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