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苏雷、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圣昌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雷,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圣昌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苏雷。原告: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梅。委托代理人:熊先坤。被告:圣昌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雷、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圣昌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雷、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圣昌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苏雷、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雷、马鞍山智远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圣昌丽的起诉。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