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静与雷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雷阳,谢秋玲,谢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张静,男。被执行人雷阳,男。被执行人谢秋玲,女。被执行人谢建雄,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雷阳、谢秋玲、谢建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雷阳、谢秋玲、谢建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阳、谢秋玲、谢建雄的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