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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古川与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古川,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55号原告刘古川,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高铭,重庆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治平巷15号。法定代表人范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古川与被告重庆市楠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古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古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古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9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