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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金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大连金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富宏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苹,该公司职员。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大连金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