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贵姣与章志彦、许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贵姣,章志彦,许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8-1号原告金贵姣。被告章志彦。被告许星亮。原告金贵姣诉被告章志彦、许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告许星亮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恒大绿洲26栋4单元1503号的房屋产权,并提供了担保人刘畅的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贵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许星亮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恒大绿洲26栋4单元150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合同备案号蔡111016696)。二、对担保人刘畅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三义街1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号:武房权证蔡字第2007029**号)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