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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227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丑述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飚,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徐进,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天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