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曾春可与朱彪铭、广西嘉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可,朱彪铭,广西嘉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曾春可。被执行人朱彪铭。被执行人广西嘉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彪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春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彪铭、广西嘉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春可向本院提出正在与被执行人朱彪铭、广西嘉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春可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