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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家德与朱祥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德,朱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谭家德。被执行人朱祥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763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仁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