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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徐开娥与宗沛、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开娥,宗沛,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25号申请人徐开娥。被申请人宗沛。被申请人宗伟,成年,注册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开娥与被申请人宗沛、被申请人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开娥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开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翔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