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建丽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春江、王树民、张忠志、张红军、张月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春江,经理。被执行人于春江,男,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树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忠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红军,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月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建��申请执行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春江、王树民、张忠志、张红军、张月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白马支行的052491010*******号账户内存款876936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