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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应军与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军,王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759号原告王应军。被告王维。原告王应军诉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记录。原告王应军,被告王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应军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王维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5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5万,并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维辩称,欠款25万元属实,被告愿意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之前,被告王维向原告王应军借款5万元,双方未打借条,2013年12月1日当天,被告王维向原告借款20万元,其中19万元系转账,1万元付的现金,并于2013年12月1日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应军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整。于2014年5月归还。借款人:王维2013.12.1”。2013年12月1日借款至今,被告未归还过款项,后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被告欠其25万元借款的事实,被告对欠款事实、利息计算时间及方式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维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应军借款本金250000元,并向原告王应军支付逾期未还款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王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