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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陶庆刚与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刚,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96号原告:陶庆刚,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庆刚诉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庆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陶庆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