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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法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秀兰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兰,李德义,李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兰,女,汉族,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李德义,男,汉族,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李爱玲,女,汉族,住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宋秀兰申请执行李德义、李爱玲赡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德义、李爱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白 健审判员 : 娄 辉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