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天俊与张煌林、熊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俊,张煌林,熊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林天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煌林,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永定县,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熊玉平,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永定县,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林天俊与被告张煌林、熊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13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张煌林、熊玉平名下的财产。原告提供担保物如下:原告林天俊名下的座落于南平市新华路35号9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13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张煌林、熊玉平名下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林天俊名下的座落于南平市新华路35号905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自